“壹日三方”商标驳回复审案
  • 发表时间:2025-07-23 08: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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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第35类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壹日三方”商标。在实质审查阶段,国家商标局认为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为由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申请商标
81023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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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81023767号“壹日三方”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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