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星河”商标驳回复审案
  • 发表时间:2025-09-05 10: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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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第35类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豫星河”商标。在实质审查阶段,国家商标局认为其与第77954034号在先注册的“VV星河”,第76960366号在先注册的“亚亿星河”,第74172497号在先注册的“星河”,第67781697号在先注册的“星河”标近似为由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申请商标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引证商标3引证商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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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8269045号“豫星河”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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