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星河”商标驳回复审案
- 发表时间:2025-09-05 10:43:27
- 阅读次数:0
申请人在第35类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豫星河”商标。在实质审查阶段,国家商标局认为其与第77954034号在先注册的“VV星河”,第76960366号在先注册的“亚亿星河”,第74172497号在先注册的“星河”,第67781697号在先注册的“星河”商标近似为由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1 | 引证商标2 | 引证商标3 | 引证商标4 |
78269045 | 77954034 | 76960366 | 74172497 | 67781697 |
![]() | ![]() | ![]() | ![]() | ![]() |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8269045号“豫星河”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