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MENT”商标驳回复审案
- 发表时间:2025-09-25 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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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第3类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VOMENT”商标。在实质审查阶段,国家商标局认为其与第48046388号在先注册的“唯曼莎 VOMENL”商标近似为由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80003601 | 48046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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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80003601号“VOMENT”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