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义”商标驳回复审案
  • 发表时间:2025-06-19 10: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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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7660236号“知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北京微连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绿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60236号“知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313643号、 第270759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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