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叔果园”商标驳回复审案
- 发表时间:2025-06-23 11: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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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4599026号“九叔果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苏州滋多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绿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99026号“九叔果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86469号“玖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4期《商标公告》 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63320号“玖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整体具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